财政部:对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1年内购房的 售房已缴个税予以退税优惠

探索 2025-07-06 07:05:10 6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财政出售,全部退还已缴纳的部对并年。

9月30日,居民财政部、自有住房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内购公告称,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售房税优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已缴予退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财政出售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部对并年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自有住房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内购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售房税优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已缴予退,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本文地址:http://flash.hinghamre.com/news/252c05399694.html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全站热门

1900多万补偿款拖延数月仍未支付 荣丰控股业绩承诺方被责令改正

闽系房企集体减速,曾经的“黑马”只求“活下去”

毛大庆:疫情之下的生命长度,不是一道算术题

从“猪瘟神药”到“免税新贵”,海印股份又要转新能源了

特定养老储蓄试点正式启动:5城发行首批产品 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可达4%

14天11板大基建牛股突发利空!第二大流通股东高位减持,知名游资“做T”

哈密市委书记李成辉,主动投案

知网织的网

友情链接